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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19年09月23日 11: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建设质量,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内容包括: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建设项目规划、论证、立项、勘察、设计、报批、报建;建设项目采购及合同管理;安全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竣工验收、工程结算、信息与档案管理、保修维护等。

第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等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学校校园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土地利用、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等,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拟定审议意见,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条  基建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学校根据建设项目实际,可成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归口管理业务部门、用户单位以及基建管理处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研究和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为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协调和处理学校基本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基建管理处,由基建管理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事务,收集整理相关的意见及建议等,加强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根据职能分工,各部门在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基建管理处

1.负责编制拟定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年度经费预(概)算并组织实施执行;

2.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报建手续;

3.负责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以及组织施工图审查等工作;

4.负责编制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预算)价;

5.负责建设项目合同起草和签订相关工作;

6.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组织、管理及其安全、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7.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的移交,做好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8.负责做好建设项目的报账工作;

9.协助招标、财务、审计、资产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跟踪审计、结算审计、财务决算等工作;

10.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质保期内建设项目的质量缺陷维修;

11.负责落实学校党委、行政以及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关于基本建设的决策决议,确保建设项目实施的合法合规。

(二)学校办公室

1.负责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法律风险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2.负责重要合同在OA中流转,督促签批人及时审批合同,以及合同的盖章、存档、归档。

(三)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

1.负责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

2.负责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

3.负责组织建设项目合同洽谈、合同备案工作,审核合同文本与采购文件及其响应的一致性和合同价款;

4.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核查采购合同履约情况;

5.协助办理工程款支付、审计结算相关手续。

(四)审计处

1.负责审核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预算)价;负责结算审计;

2.负责对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中涉及的建设范围、计价方式(依据)、结算、支付等条款进行审核;

3.负责单项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4.负责在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基建管理处的需求提供审计咨询服务;对于与建设投资资金管控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五)财务处

1.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和安排;

2.负责根据合同对建设项目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审核与支付;

3.负责编制基建财务年度报表,根据财务决算报告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步做好已竣工项目的在建工程转固;

4.配合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资金证明及文件的办理。

(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1.参与审核新建房屋规划及功能布局,统筹实验室改造项目建设规划,参与实验室改造工程设备配置技术方案论证;

2.协调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入库并负责工程项目的资产入库审核,协调二级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后相关资产接收、移交工作。组织第三方出具财务决算报告后做好已竣工项目的在建工程转固工作;

3.参与新建房屋、实验室改造竣工项目、工程设备验收工作。

(七)保卫处

1.参与审核确认消防和安防系统方面的建设方案、设计施工图;

2.参与竣工项目的消防和安防系统专项验收工作;

3.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后的消防和安防系统管理,涉及质保期内的质量缺陷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4.监督检查校内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消防安全工作;

5.负责办理消防和安防系统专项资产入库工作等。

(八)信息技术中心

1.参与审核确认网络通讯系统、多媒体及信息技术方面的建设方案、设计施工图;

2.参与建设项目的网络通讯系统、多媒体及信息技术专项验收工作;

3.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后的网络通讯系统、多媒体及信息技术管理,涉及质保期内的质量缺陷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4.负责办理网络通讯系统、多媒体及信息技术专项资产入库工作等。

(九)后勤集团

1.参与审核确认涉及水、电、气、景观绿化、电梯等方面的建设方案、设计施工图;

2.协助建设项目外管线的安装及水、电、气的输送工作;负责办理施工单位开工前用水用电手续以及工程竣工后水电费核算工作等;

3.参与建设项目的水、电、气、景观绿化、电梯专项验收工作;

4.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后的水、电、气、景观绿化、电梯、房屋物业等管理,涉及质保期内的质量缺陷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5.负责办理水、电、气设备、景观绿化、电梯等专项资产的入库工作。

(十)档案馆

1.指导、督促基建管理处做好各类日常行政档案和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妥善保管进馆的基建档案;

2.负责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3.协助工程档案的查阅工作。

(十一)使用单位

提出工程项目需求、初步方案、技术参数等,主动参与设计沟通,按时反馈确认,参与建设过程监管、项目验收等。

第三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七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基建管理处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规划设计研究机构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及时、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校园规划编制、修订方案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批、备案

第十条  基建管理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各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建立完善基本建设项目库,并提出下一年度建设项目计划,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党委常委会审定立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基建管理处根据上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报批、报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获批后,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备案意见实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筑面积、项目投资和建设用途等。

第五章 项目的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建设项目工程及其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采购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采购

(一)基建管理处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向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提交采购申请。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在政府采购平台进行采购申报,确定招标代理及采购方式等。其中:

1.单项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在学校下达基建管理处自行采购“先采后备”限额以上的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组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后组织实施采购;

2.单项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在学校下达基建管理处自行采购“先采后备”限额以下、及学校批准纳入“先采后备”的建设项目,有协议单位的工程施工、服务项目,由学校授权基建管理处在协议单位中遴选施工、服务队伍,无协议单位的按学校相关采购文件执行。

(二)对于“先采后备”限额以上的施工项目

1.审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以及基建管理处协同工作,同步推进招标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控制价的编制;

2.审计处依据基建管理处提供的工作需求、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控制(预算)价等资料,组织审核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并出具电子版、纸质版审核意见;

3.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按照审定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组织实施采购。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单项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200万元以下的根据需要可实行工程监理制。基建管理处督促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  基建管理处应在项目开工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一)学校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开工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与义务。

(二)由监理单位、基建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处理。

(三)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出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质量管理

(一)参加项目建设的人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负责管理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由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施工合同。无监理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基建管理处进行督促。

(三)由监理单位检查确认由施工单位运到现场的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无监理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基建管理处进行检查。

(四)隐蔽工程将被下一工序所遮蔽和覆盖前,必须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基建管理处进行检查、测量、试验并验收合格、记录完毕后共同签字确认。若无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则由施工单位与基建管理处进行检查、测量、试验并验收合格、记录完毕后共同签字确认。

(五)任何单位不得迫使施工单位压缩合理施工工期,施工单位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款,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六)对学校现有的房屋装修、改扩建的,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相关部门在制定方案前必须委托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工期管理

(一)立项报告批复下达后,相关部门应密切协作并确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合理时限,不得延误项目建设进度。

(二)建设项目必须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基建管理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延期跨年度或因不开工超过延期时限停工的,基建管理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调整计划。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投资管理

(一)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进行设计,若施工图预算超过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投资,应修改施工图设计;项目各分项工程投资原则上按照初步设计批复进行管理,各分项汇总的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总投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图图纸设计文件,如确需修改,应严格执行由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相关单位审批同意、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及变更设计预算(变更设计较大的另请造价咨询公司出具预算)的建设项目变更、签证程序,且建设项目竣工时,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所增加的投资额度应控制在计划总投资或合同总价的10%(含)内。具体变更权限如下:

1.由基建管理处处务会审批的:

项目设计、单项现场签证增减金额1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合同总额10%的。

2.由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批的:

(1)项目设计、单项现场签证增加金额10~30万元(含10万元)且未超过合同总额10%的;

(2)调减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

3.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的:

(1)项目设计、现场签证变更超过合同总价10%的;

(2)单项增加金额30万元及上的;

(3)调减金额额度较大,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认为需校长办公会决策的。

4.特别重大事项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拟定审议意见,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章  项目的竣工验收、结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基建管理处应当按国家及地方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地方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校内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专项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使用单位等对已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由监理单位组织的预验收制。

(一)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备;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齐全;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完成规划、消防、水电、电梯、绿化等专项验收;

(二)对于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整体验收,由基建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专项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使用单位等进行验收签字;工程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基建处组织施工单位、专项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等进行验收签字;没有使用单位的公共部分一般维修项目的验收,由基建处分管处长组织基建处三位以上人员进行验收签字。

第二十二条  房屋及构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资产管理部门,由基建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组织施工单位、资产使用单位以及专项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等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管理处对施工方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审计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由基建管理处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限按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收集、归档

(一)基建管理处应按照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建设项目各环节中具有保存价值资料的汇总、整理、立卷和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二)对改建、扩建工程,基建管理处应在工程竣工后对原工程档案进行修改、补充后归档。

(三)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建设项目,基建管理处按上级相关规定,将工程资料向项目所在区域的城建档案馆移交备案。

(四)校内(外)人员借阅档案(校外人员须持有本人单位介绍信),需经基建管理处领导同意方可借阅。

第九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进度款、工程材料设备款、竣工结算款等款项支付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对已列入年度预算的建设项目,符合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按工程款支付签批程序审签后即可支付,否则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拟定审议意见,党委常委会审定批准后方能支付。

第二十七条 进度款的支付在工程结算审计结束之前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因工程变更等产生的费用增减,在工程审计完毕后按程序支付。

   第二十八条 质保期满,必须由项目使用单位(若有)和基建管理部门出具对项目建设质量无异议意见书,方可支付工程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应按照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支付建设项目款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绝支付。

第十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加强廉政建设,注重廉政风险防范。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把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纪委监察处应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应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三条  基建管理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配合与协调。工程建设管理中若因工作不力,给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带来影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自觉接受社会、学校师生员工的监督,所有单位、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揭发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使用社会资金的建设项目,经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武汉纺织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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