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小型维修工程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使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发〔201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学校各单位各种经费来源)的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小型维修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编制学校房屋、建筑物及基础设施维修年度计划、维修项目立项初核、预算、协助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对项目采购及合同签订、负责项目施工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结算送审、资产信息登记入库、项目竣工资料存档、项目保修期内的回访与保修、受理师生员工对各类维修服务的投诉等。后勤管理处下设维修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类小型维修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维修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管理。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维修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维修项目的预算资金核拨、工程款支付等有关项目财务管理。
第七条 资产处负责维修项目资产入库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维修项目立项及资金管理
第八条 小型维修是指学校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等维修、改造、装饰、装修,以及学校园林环境建设、道路、路灯、上下水的改造,工程预算10万元(不含)以内的维修项目。
第九条 各学院、部门申报的维修项目(包括使用学校维修项目资金、自筹资金或科研经费等各种经费来源的维修项目),须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后,每年10月15日之前报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在实地勘察,了解情况后,进行论证,依据轻重缓急,编制下年度全校的小型维修工作计划。小型维修工作计划经后勤管理处维修工作专题会讨论后,报分管后勤管理处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并归口管理。大型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汇总后移交基建管理处。
第十条 校区内突发的抢修工程(如水管爆裂、电缆损坏导致停水、停电等),后勤集团应及时报后勤管理处,共同踏勘现场,确定抢修方案,由后勤集团组织抢修。
第十一条 凡涉及原建筑外立面、主体结构重大改变的工程或原建筑功能布局重大调整等,须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小型维修项目资金纳入校级年度财务预算,由后勤管理处预算项目内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
学校维修项目资金支出的工程范围:
(一)校园内的道路、围墙、车棚、上下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
(二)教学楼以及行政办公用房的维修;
(三)未出售的教职工宿舍及已出售公寓的公共部分的维修。
第十三条 为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建筑整体美观,维护学校利益和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小型维修工程项目,均须办理申报、审批、立项手续,未经学校批准不能擅自施工。
第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按照《武汉纺织大学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维修施工所耗水电费由施工单位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七或根据实际用量向后勤集团交纳。
第四章 维修工程采购及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维修工程采购和招标纳入政府采购,由后勤管理处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申请政府采购报备程序。
项目预算不超过10万元的小型维修项目实行协议承包商采购,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组织公开招标6至8家协议施工单位入库管理。由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各中标施工单位签订维修施工合同后,根据维修工作计划,安排中标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小型维修合同格式范本经法律顾问审查后,由校长授权后勤管理处处长签订小型维修合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后勤管理处对每个维修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制。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及有关人员应经常查看工程进度和质量,并做好文字记载。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提出,督促解决,比较突出的问题要及时向后勤管理处领导报告,重大问题由后勤管理处领导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对在项目管理中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由后勤管理处派专人到现场仔细查看并做详细记载。
第二十条 加强变更和签证的审核管理。
维修项目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设计。发现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需要设计单位、后勤管理处审核。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必须内容具体、描述准确。签证由后勤管理处审核,任何未按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
累计变更、签证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含)以内的,由后勤管理处处长审核签批;累计变更、签证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 -20%(含)的,须提请分管领导审批,并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确定采购方式;累计变更、签证金额超过预算金额20%以上的,工程施工前,由后勤管理处提请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批,累计变更、签证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30%,变更、签证资料要齐全,经过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单、签证等,应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的依据。设计变更和项目签证所增加的投资,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一并支付。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要加强对维修项目消防安全、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要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维修项目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分以下情况处理:
1.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维修等,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予以入固定资产。
2.为维护固定资产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第二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应由专人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项目合同、图纸和审计报告等资料,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六章 竣工验收及审计结算
第二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学校维修项目的验收。小型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及使用单位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维修项目验收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验收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记录,验收结束后由参与验收各方签署维修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后勤管理处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移交使用,不得进入结算审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维修项目每季度汇总一次后送审计处审计,审计按照《武汉纺织大学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在组织实施审计中,可根据维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自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竣工结算审计。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维修项目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坚决做到“八个不准”,即:不准接受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合作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无法拒绝的,应上交学校纪委处理;不准在合作单位报销任何由学校或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旅游等活动;不准要求和接受合作单位为个人提供的各种利益;不准向合作单位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准泄露标底等保密内容;不准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事项;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和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十条 后勤管理处要建立健全维修工作的制度和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明确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制约措施和责任制度。
第三十一条 加强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办事,违反纪律的行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小型维修 暂行办法
武汉纺织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