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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

2019年09月12日 11:12  点击:[]

为了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校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3】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学校经批准立项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如土建、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信息、智能工程等),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管理部门送审的工程项目全面结算价的审核。

第二条 审计范围

(一)结算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结算价在1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按此办法自行组织审核,审计部门对其进行抽查。

第三条 审计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复,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二)建设工程发承包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项目管理规定,发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

(三)工程变更、材料或设备的采购和认质认价、隐蔽工程记录、工程项目合同的履行是否符合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四)工程项目结算资料、资料递交程序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五)工程项目送审结算书是否正确反映工程造价,具体内容如下:

1.工程项目送审结算书编制是否符合计价规范、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

2.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3.价格是否合理,核实材料用量、价差调整、现场签证和变更的依据。

4.费用计取是否合规。

第四条 送审资料

工程管理部门在送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及投资批复文件(原件或盖鲜章复印件)。

(二)经审批的概(预)算文件、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原件)。

(三)工程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书(原件)。

(四)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现场签证、材料采购认质和认价单、索赔文件和相关纪要,竣工图(原件)。

(五)无设计图纸的维修、改造工程,应提供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结算工程内容及数量的签认单(原件)。

(六)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停复工报告、施工日志、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竣工验收记录、竣工报告等(原件)。

(七)工程竣工结算书、工程量计算式、综合单价组价的电子文件(原件)。

(八)送审的工程结算价,超出金额在合同价10%(含)以内的,需提供工程管理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的签批文件,超出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需提供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的纪要文件(原件)。

(九)承包单位法人代表委托办理结算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结算送审承诺书(原件)。

(十)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十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审计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原件)。

以上资料应在送审时一次性提交齐全,办理送审手续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增补送审资料,对送审资料不完整、手续不全、字迹不清、签证不明确的,学校审计部门可拒收拒审;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增补或重新确认相关资料的,应由工程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经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签认同意,送审结算价随之变化的按上述第(八)条规定另行签认。

第五条 审计方式

(一)审计部门直接审计。

(二)委托经学校公开遴选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

第六条 审计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单位整理结算资料并编制结算书,工程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初审签认。

(二)工程管理部门按前述要求提供全套真实完整的送审资料,并与审计部门办理送审交接手续。

(三)审计部门组织本处审计人员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完整结算资料及有关文件规定实施结算审计。

(四)初步审计完成后,由审计部门主审人员或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就初步审计意见先征求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初步审计意见经承包单位确认后,审计部门审定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承包单位应在接到初审意见后15天内进行确认或异议反馈,对初步审计意见有异议,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组织与承包单位协商解决,对协商无果或承包单位在接到初审意见后既无书面异议反馈又不进行确认的,审计部门可直接出具审计报告。

(六)审计部门按规定将工程送审资料和审计报告返还工程管理部门存档。

第七条 审计规定

(一)为保证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后续财务决算、资产管理有序衔接,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个月内(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顺延),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达审计部门并办理相关送审手续;延期送审的,工程管理部门应提供校长办公会同意延期进行结算审计的纪要文件;实施了跟踪审计的项目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提交或没有明确回复的,审计部门有权根据已有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工程管理部门应督告承包单位予以认可。

(二)审计部门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及时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审计,应在20天(500万元及以上工程30天,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45天,5000万元及以上工程60天)内出具初步审计意见(不含补充资料和审计协调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顺延)。

(三)工程项目经济合同中应注明结算价款的浮动率,法律法规或规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依从的按如下规定执行: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的,调增部分按审核价格下浮4%;项目未招标但承包单位是学校公开遴选入库的,结算价款按审核价格下浮6%;学校后勤集团承接校内工程的,视同遴选入库的承包单位,不计税,结算价款按审核价格下浮6%;据实结算的工程合同按审核价格下浮6%。

(四)学校内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未经审计确认,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付款。

第八条 审计协调

(一)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取费计算的争议,以湖北省或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解释为准。

(二)对设计变更签证的争议,隐蔽部分以设计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签认的书面意见为准,可见部分以实际测量为准。

(三)对施工现场签证的争议,以现场检测、复查、计算为准。

(四)为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对工程项目的审计争议,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审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参与,审计部门不得单独直接与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协调争议。

第九条 审计费用

(一)审计部门根据政府指导价,结合学校审计特点,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付费标准》,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二)结算审计合同采用标准格式文本,由校长授权审计部门负责人签订。

(三)结算审计费用按委托合同的约定计取,按规定由学校支付的结算审计费用,从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中列支。

(四)为了严格工程结算管理,防止承包单位多算多报工程结算送审金额,校内所有与工程项目结算有关的经济合同中应注明“工程结算审减额超过送审金额5%(含)~15%的部分,及工程造价审增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减额超过送审金额15%(含),审计费用全部由承包单位承担” 。

(五)审计费用的付款时间为工程管理部门领取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后1个月内。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学校审计人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发生质量或责任事故,按相关规定及委托合同追究其责任。

(三)工程管理部门送审资料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不积极配合审计或故意阻挠、妨碍审计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因送审资料和证据等不符合规定而发生的调查、取证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五)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真实反映工程项目成本,工程管理部门不得采取随意混项或分解工程项目内容、拆整为零等方式回避审计。

(六)对不实签证和变更追究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学校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造成的工程结算款增加的,分别扣罚承包单位工程款和监理单位监理费(签订监理合同时应有相关处罚条款)。

(七)工程管理部门应对承包单位送审的工程项目及内容严格审核把关,对承包单位重复送审的工程项目,按重复部分送审金额扣除其工程结算款,造成的审计费用全部由承包单位承担。经查实为承包单位故意重复送审的,取消其在我校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列入黑名单。

第十一条 承发包合同中止的结算审计依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或规定中与此办法相矛盾的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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