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纺织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含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借贷款合同、投融资合同、合作办学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合同。不包括科研合同和劳动人事合同。
第四条 合同按照性质、内容和标的额(标的额不确定的,以项目预算额为依据)大小,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法律关系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一)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合同;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新建、维修、改造工程等工程施工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其它合同;
(二)涉外合同,即与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
(三)法律关系复杂或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五条 合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拟定、审核、审查、签订、履行、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行为进行的规范管理。
第六条 学校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学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由具体承办人审核、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核的三级合同审核机制。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熟悉业务范围内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履行职责,维护学校权益。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修改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对重大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对各单位合同管理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对合同纠纷的处理进行法律指导;
(五)协助处理因合同纠纷而产生的仲裁或诉讼案件;
(六)负责办理授权委托书;
(七)负责合同审批文件及合同文本的登记和归档。
第八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防范风险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拟定与审核
第九条 合同文本由承办单位拟定,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及工程货物、工程服务合同的承办单位是基建管理部门;其它合同的承办单位是合同标的涉及的单位。
承办单位是合同的拟定、送审、报批、履行及档案归档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申请办理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分析论证合同事项的可行性;
(三)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四)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谈判、协商,拟定合同文本;
(五)将合同文本及资料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部门和校领导审查,涉及重大事项的,申请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六)在授权范围内,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
(七)履行合同义务,监控合同相对方的履行情况;
(八)妥善处理合同纠纷;
(九)负责本单位合同资料的收集、登记、保管和归档工作。
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承办责任人。承办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合同承办人。合同承办人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同履行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拟签订合同的项目,首先由承办单位按职责分工,根据标的额度和审批权限逐级申报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或按规定可不签订合同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杜绝履行在先、签订合同在后的情况发生。
标的额在2万元以上的对外经济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款,即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及其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四条 合同拟定前,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就合同事项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充分谈判、协商。
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拟定合同优先采用已有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和本校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文本由合同相对方提供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认真审阅,必要时向对方提出修改意见,共同协商确定文本。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业务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负责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全面审核,并督促合同履行,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合同事项的真实性、可行性;
(二)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三)对合同文本进行业务审核,全面审核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
(四)督促承办单位履行合同和处理合同纠纷;
(五)负责管理范围内合同资料的登记、归档和保管工作。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合同按性质和内容分类归口职能部门管理,归口原则如下:
(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借贷款及投融资等合同的归口管理。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采购、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采购、学生宿舍家具采购、教室桌椅及黑板采购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合同的归口管理。
(三)后勤管理服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燃料及粮油等物资材料采购、水电耗材采购、炊饮机械等设备仪器采购、水电维修、临时抢修、校园绿化日常维护(含修补、移栽)、运输通勤等合同的归口管理。
(四)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基本建设与维修改造的建筑工程、道路工程、管道工程、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园林景观工程、装饰装修项目等建设工程合同及其工程货物、服务合同的归口管理。
(五)教务处、研究生处、学工处、招就处、继续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按照各自的业务范围负责合作办学、实习实训、实践教学、教材采购等合同的归口管理。
(六)网络与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校园网络、通讯、宽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及设备采购等与信息化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报纸和影像资料采购等合同的归口管理。
(八)采购与招标(以下简称采招)部门:负责招标代理等合同的归口管理。
(九)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咨询服务等合同的归口管理。
(十)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部门:负责涉外合同的归口管理。
其它相关合同,根据业务范围由相应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拟定合同文本后,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送审合同文本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三)合同事项是否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四)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五)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合理。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审查部门审查和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原则上学校法律事务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采招部门是合同的审查部门,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标的额等,分别从各自管理角度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查。
因合同内容的相关性、特殊性、专业性,确需其他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的,相关部门应承担合同审查部门职责,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当充分尊重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门对重大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合法性及法律风险防范审查。
重大合同签订前,应经学校法律事务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审查,重点审查合同业务的内部控制情况。
标的额在学校“先采后备”限额以上的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货物合同,合同签订前应经学校审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查,重点审查合同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经费来源是否有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合同,合同签订前应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采招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合同进行采招审查,重点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招投标政策、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
履行采招程序的经济项目合同,合同签订前应经学校采招部门审查。
对经济项目是否履行采招程序有争议的,学校采招部门应给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或校领导认为需要提请审查部门审查的其它合同,审查部门应予以审查。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将合同文本送交审查部门审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归口管理部门对于合同文本的审核意见;
(二)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三)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
(四)合同文本,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
(五)其它相关材料。
对不提供上述材料的,学校相关部门可不予审查。
第二十七条 审查部门应在收到送审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并根据需要出具法律、审计、财务、采招审查意见书。遇重大事项或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相关单位对合同文本存在争议或不确定事项的,由承办单位报请业务分管校领导协调。
第二十九条 重大合同及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的非重大合同应提交学校OA管理系统履行审批程序。
未经学校OA管理系统履行审批程序的,由承办单位填写《武汉纺织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随拟定的合同文本一并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和审查部门审查。
第三十条 合同签订前,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和标的额,按以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涉外合同、借贷款合同、投融资合同,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和审查部门审查后,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签订。
协议供货商采购合同、合作办学合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和审查部门审查后,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签订;重大合同报校长审批后签订。
大学生实习实训等分散采购项目中采购带特殊要求的专项服务合同、资金来源为横向科研经费的合同、项目申报合同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签订。
学校采购了协议供应商的经济项目,在校内协议供应商范围内按规定采购,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对合同签订及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的合同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和审查部门审查后签订,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的非重大合同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签订;重大合同报校长审批后签订。
合同文本通过审批但在合同签订前有异动的,应按原程序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根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审查部门审查意见整理、修改合同文本,形成正式合同文本提交校领导审批。
合同应按审批通过的合同文本签订,未按审批通过的合同文本签订的,由承办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前,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信用状况、生产能力等有关内容,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并认真核实合同相对方签订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合同签订前须经过如招投标、资产出租出借报批等其它程序的,应先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十四条 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或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其他校领导、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
未取得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或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法定代表人关于合同签订的授权委托,不得再次转授权。
合同对方签约人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供合同对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 借贷款、投融资合同及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其它合同,由校长签订。
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合同,校长授权业务分管校领导签订。
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及标的额不明确的合同,校长授权承办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签订。
学校在政府集中采购中同一项目涉及多个部门采购时,校长授权学校采招部门负责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审批及签订应由审批人或签订人亲笔签字,并注明签字日期。
第三十七条 学校刻制“武汉纺织大学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和使用。
合同按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并签订后,加盖“武汉纺织大学合同专用章”。
合同文本除在结尾签章处用印外,还应在有涂改痕迹处用印;合同文本为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八条 合同文本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学校采购了协议供应商的经济项目,采招部门应将经济项目内容、供应商范围、服务时间等相关内容报学校办公室、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备案,并向全校公布。
第三十九条 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一份作为承办单位履行的依据,一份送归口管理部门作为监督执行的依据,一份送财务部门作为办理收付款结算的依据,一份送法律事务部门存档。属于采招合同的,应送一份至采招部门存档。
建筑行业格式规范合同按规范执行。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承办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敦促合同相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业务并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审核合同有关收付款条款,按照合同约定收付款。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或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收付款,并及时向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对方没有履约能力或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承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事宜,以将损失降到最低。
补充、变更的合同视同新合同,需重新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程序。
第四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妥善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提请学校法律事务部门按程序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不得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四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合同的履行情况及结果。
第四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汇总并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校内单位或个人需查阅、复制合同文本的,须由查阅、复制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合同保管单位和保管人不得自行对外提供合同正本或复制件,确需对外提供的,由业务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七条 合同档案包括合同原件、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承办单位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好合同相关资料的收集和保存工作,合同执行完毕后将所有资料整理归档。
承办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合同档案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承办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及学校各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人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签订人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发生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一条 承办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随意处置或故意销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重要材料,不按规定履行合同登记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归档移交合同档案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合同管理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五十四条 科研合同和劳动人事合同,涉及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另行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合同相关事项办理,应由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纺织大学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武纺大〔20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武汉纺织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
附件
武汉纺织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非采招类)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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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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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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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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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审核 |
承办人审核 |
分管领导审核 |
负责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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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 审核 |
□经审核,本合同内容真实、条款完整、数据准确,符合学校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同意:□签订合同 □提交审查部门审查 □其他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审查部门 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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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 审批 |
分管校领导审批 |
校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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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承办单位、归口管理、审查部门重叠的,相应职责均应签字;
2.只签字没有注明意见的,视为同意。
武汉纺织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采招类)
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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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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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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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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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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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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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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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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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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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审核 |
承办人审核 |
分管领导审核 |
负责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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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 审核 |
□ 经审核,本合同内容真实、条款完整、数据准确,符合学校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同意提交审查部门审查。 □ 其他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采招管理 审查 |
经办人审核 |
合同管理审核 |
负责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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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审查 部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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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 审批 |
分管校领导审批 |
校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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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承办单位、归口管理、审查部门重叠的,相应职责均应签字;
2.只签字没有注明意见的,视为同意。